刑訴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院可以指定辯護的情形
所謂“可以指定”,是指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無論指定還是不指定,都是合法的。具體而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説仍不願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託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二、法院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
所謂“應當指定”,就是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蔘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便是程序違法。具體而言,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2、被告人在開庭審理時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一般刑事案件在進入了審判階段之後,那麼符合情形規定的,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當然,在一些情況下是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就包括被告人屬於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但並沒有委託辯護人的;開庭審理的時候,被告人還不滿18週歲;有可能對被告人判處死刑,但其並沒有委託辯護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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