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與辯護有關係嗎?
一、偵查階段與辯護有關係嗎?
偵查階段與辯護沒有關係,在偵查階段,最常見的強制措施就是拘留。對於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的犯罪分子,偵查機關有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決定拘留。採取拘留措施之後,偵查機關必須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在二十四小時之內將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而接下來到決定進行逮捕的期間,是辯護律師進行辯護的黃金期間。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最長期限為37天,但是並非任何案件批准逮捕的期限為37天,有可能期限更短。而在這個期限內,尤其是對於案件的定性,罪與非罪的問題,可以充分地和批准逮捕的檢察官進行溝通,盡最大可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最重要的一個作用就是會見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家屬只有委託律師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不僅能夠了解案件情況,對案件的定性問題作出初步的判斷;而且,能夠緩解家屬着急、擔心的心理,穩定家屬的情緒;更可以,在檢察院決定逮捕的期間,和檢察官就案件的定性問題,罪與非罪問題,進行充分溝通,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辯護律師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受委託的律師可以代為申訴、控告。
三、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主要:
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的權利。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
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4、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民事主體在被告知已經涉及了刑事案件之後,可以在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的同時,就聘請律師,雖然此時並不能辯護,但是可以瞭解案件的基本情況,這對於之後的審查階段辯護是有利的。對於已經進入了辯護階段的案件,家屬是不能會見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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