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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是什麼

二者之間的差異主要是在六個方面,設置體系、效力範圍、適用對象、成立條件、處罰原則以及立法導向。但不管是構成一般自首還是特別自首,在處罰上面其實都是需要對罪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我國現行刑法典對自首制度類型進行突破原有體系的重新劃分,將分則所確立的自首制度定性為具有獨立意義、全新的自首制度類型,是基於三類自首行為具有各自獨有的、互不相容之內涵。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