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辯護權是指哪些權利
一、辯護權是指哪些權利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一般包含: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二、刑事訴訟辯護人的範圍
(一)肯定性範圍
1、律師、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人民團體推薦的人
其中注意第二點親友、監護人
(二)否定性範圍
1、正在執行刑罰的人(即使主刑執行完畢,還有附加刑的,仍不得擔任,緩刑也不可以)
2、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4、公檢法、國家安全、監獄的現職人員(注意需為現職,此外不包括其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5、本院的陪審員(注意本院)
6、利害關係人
7、外國人
8、法官檢察官離職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辯護人
9、法官檢察官離職後,終身不得當原任職單位所辦理案件的辯護人
10、法官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任職的案件中擔任辯護人(這裏基本上跟迴避類似)
最關鍵的是對否定範圍的限制
如果屬於4-7但是,又不屬於1-3的監護人或者親屬可以出任辯護人,但是注意不能違反8-10。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辯護權,其中就包括可以委託符合條件的人擔任自己的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雖然很多時候辯護人都是由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委託的,但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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