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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一、非法集資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非法集資辯護律師的權利有哪些

1、接受委託擔任辯護人的權利。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有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託擔任其辯護人。自訴案件中有權隨時接受委託。

2、閲卷權。辯護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19條規定,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製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3、會見和通信權。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並且不論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祕密,都無需審查起訴機關批准,檢察院也不能派員在場。

4、調查取證權。

⑴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後,有權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⑵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

⑶有權在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後,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刑事訴訟法》第37條)。

5、發表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人的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39條)。

6、申請取保候審權。辯護律師有權為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9條)。

7、對超過法定期限的強制措施要求解除權。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人民檢察院解除(《刑事訴訟法》第75條)。

二、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九十九條 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第二百條 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巨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非法集資是性質非常惡略的經濟犯罪,不過,這並不妨礙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律師行使辯護權。不過,目前我國的國情實際上還是行政機關及國家司法單位擁有絕對的話語權和辦案權,法律上並沒有很好的保障律師的辯護權,司法機關不尊重律師的情況時有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