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關於指定辯護的規定情形有哪些?
一、刑訴法關於指定辯護的規定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必須指定辯護適用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第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指定辯護與委託辯護的比較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1 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被告人。對於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託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出3種辯護方式中,委託辯護較之2種方式,作用較大,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其辯護權的主要和重要的方式。
委託辯護與指定辯護相比,首先,指定辯護的適用範圍有侷限。法律規定指定辯護只適用於特定的情形之下,而該等範圍在刑事案件中所佔比例有限。因此,指定辯護的適用範圍較小。相比之下,委託辯護的適用範圍並無限制,極為廣泛。其次,指定辯護的適用階段有侷限。依據法律規定,指定辯護的範圍僅存在於案件的審判階段,刑事訴訟已進入後期。而委託辯護自刑事案件進入即可進行,從對刑事訴訟的介入程度上,委託辯護早於指定辯護。再次,依法可以擔任委託辯護人的人員範圍大於可以擔任指定辯護人的人員範圍。法律規定,只有律師才可以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成為被告人的辯護人,但依法可以接受委託成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的人員除律師以外,學習傷殘鑑定最高几級。還有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綜合上面所説的,指定辯護是一般有針對性的,無償的給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就是為了可以更好的幫助犯罪人員,如果有證據能證明案件的事實,那麼就有可能還會有改變結果的可能性,所以,法律地嚴謹的,但是也是有人情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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