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辯護律師擁有哪些權利
一、挪用公款辯護律師擁有哪些權利?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代理申訴、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6、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7、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8、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二、律師的業務範圍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一)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諮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事實上,律師在辯護過程當中所擁有的權力,不管是挪用公款還是其他的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一樣的,可是整體而言,我國民眾的法律意識不算是特別的強,所以社會當中有一部分民眾對律師的職責並不是特別的理解,而且律師在辯護工作中也很難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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