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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賄受賄派出所管嗎?

如果行賄受賄派出所管嗎?

如果行賄受賄派出所管嗎?

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390條第1款的規定,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刑法》第390條第2款同時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並不僅僅侷限於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對於借用單位名義或者掛靠單位經營情況下所發生的行賄行為,應當嚴格依據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來認定,即是否為了本單位的不正當利益並由單位實施行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被借用或者掛靠單位對私人企業的行為並不知情,而私人為了謀取自身的不正當利益且違法所得歸自己所有的,則不應當認定為單位行賄罪。如果私人企業以被借用資質或者掛靠單位的單位名義行賄,而且單位為了追求中標後自身能獲得的“管理費”的利益而採取支持或默許態度,則可以認定為單位行賄罪。當然,如果中標以後工程轉由私人企業承包經營的,私人為謀取其他利益而行賄的,則與被借用名義或者掛靠的單位無關,應當認定為行賄罪。

有行賄必然就會有受賄,兩個罪名有比較特別的性質,屬於對向犯,行賄如果既遂必然伴隨着受賄的既遂,所以涉及到兩個當事人,所以對於這類案件的偵查會相對比較簡單一些。行賄與受賄的程度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