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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賄後再行賄並罰嗎?

斡旋受賄後再行賄並罰嗎?

一、斡旋受賄後再行賄並罰嗎?

應當數罪併罰依法處理,行賄受賄罪量刑標準按照刑法規定辦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範: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斡旋賄賂與行賄的區別:

斡旋旋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位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含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的行為。斡旋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行了斡旋受賄行為。即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行為。

斡旋受賄行為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首先,行為人利用了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這是成立斡旋受賄的前提。

其次,行為人是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而不是直接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權力。

第三,索取或者收受了請託人財物。

第四,為請託人謀取的是不正當利益。

行賄之後又受賄,屬於兩個犯罪行為,自然需要並罰處理,因為行為人主觀存在兩個故意,所以不可以遺漏評價,應當都處置,斡旋受賄是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幫助請託人謀取利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