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受賄的證據有哪些?
一、行賄受賄的證據有哪些?
1、主體要件的證據:主要是指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證據,包括公職人員的身份證據、任命書、委託的工作任務證據等。
2、利有職務之便的證據:公務人員工作的職權範圍、受賄行為與職務內在聯繫的證據等。
3、主觀故意的證據: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4、受賄行為的直接證據,如受賄的時間、地點、數額、行賄人情況,因何種原因、何種目的行賄等,受賄證據就是證明以上事實存在的證據,證據包括:
(1)、物證,比如受賄的金錢、商品等數量確定、清單;
(2)、書證,受賄賬簿等;
(3)、證人證言;
(4)、當事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錄音、錄像、手機通話記錄、短信、微信等。
二、在客觀方面包括以下幾方面:
1、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經過或經濟往來的事實經過;
2、受賄人的自然情況及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職務、職權情況,行賄人與受賄人的關係;
3、給予財物或返還回扣、手續費的時間、地點、人物、經過、結果;
4、行賄的金錢數額、物品名稱、特徵、價值等;
5、獲得的不正當利益的情況。
三、受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1、在刑法理論中,行賄罪與受賄罪是對合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種,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間相對行為之結合為構成要件的共同犯罪,如果缺少任何一方相對的行為就不可能構成犯罪。基於行賄行為與受賄罪的對合關係,行賄人與受賄人的供述應該相互印證。因此,受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證明行賄人犯罪的最重要的證據。在此,需要證明的包括以下幾方面:
2、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係。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綜上所述,行賄受賄的證據包括當事人陳述,勘驗檢查實驗筆錄,電子數據,物證,證人證言等,行賄與受賄是共同犯罪,受賄人供述是證明行賄人犯罪的重要證據,行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受賄人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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