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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受賄罪新標準是什麼?

行賄受賄罪新標準是什麼?

一、行賄受賄罪新標準是什麼?

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相關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即構成行賄罪。行賄人不承認但有證據證明其行賄的,按照其犯罪性質予以處罰。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或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涉嫌受賄罪,可以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後,可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對行賄犯罪如何收集證據?

行賄人不承認只是“零口供”,嫌疑人供述記錄只能算一方面的證據,其證明力不強,認定嫌疑人是否有受賄行為,還需其他證人證言,書證,物證,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只要有這些證據材料,形成了證據鏈條,都可以認定是受賄。在法院認定證據過程中,一般不輕信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三、行賄犯罪的構成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相關機關的正常管理和相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不可收買性。犯罪對象是相關人員個人。

2、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用錢財收買相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

(3)違反國家規定,給相關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費、手續費;

(4)數額較大。

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行為人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賄人對於自己行賄行為的目的、性質都十分清楚,但為了謀取私利而仍然為之的故意行為。

綜上所述,行賄和受賄犯罪是統一聯繫的,相輔相成,根據最新司法解釋,數額達到一萬元,則構成行賄受賄犯罪,達到立案標準的,對應量刑是三年以下。行賄犯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能是企業公司,如果公司對相關人員行賄,公司的法人代表要接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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