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貪污受賄,貪污受賄是否適用緩刑
提到貪污受賄,相信大家都不會感到陌生,同時也清楚的知道這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也就是説要是行為人不具有這樣的特殊身份,那麼就不能夠認定構成貪污賄賂犯罪。那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究竟什麼叫貪污受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什麼叫貪污受賄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
二、貪污受賄是否適用緩刑
貪污罪判緩刑的條件:
自首、坦白、重大立功,這些都是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件。
貪污犯罪緩刑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1、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3、犯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4、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5、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6、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但這畢竟屬於兩個不同的罪名,不過話説回來《刑法》對貪污罪和受賄罪的量刑標準規定的是一樣的,而現實中也導致了不少人無法正確進行區分。但不管是貪污還是受賄,其實都會給國家、集體、人民的利益造成損害,因而對這兩個罪名的處罰往往也是比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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