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與個人受賄的區別是什麼
一、單位受賄罪與個人受賄的區別是什麼
單位受賄罪與個人受賄的區別個人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個人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他人財物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要件,而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均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個人受賄罪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但單位受賄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要件,單位情節較輕的受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二、單位受賄與受賄罪有什麼區別
單位受賄與受賄罪區別如下:
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
而單位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之條件時,才能構成犯罪,如某國有單位雖然索賄但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尚構不成單位受賄罪。另外值得注意,受賄罪中索賄的刑法明確規定要從重處罰,而單位受賄罪中索賄則不是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2、受賄罪是復行為犯,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還需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即利用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
而單位受賄罪只要國有單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情節嚴重的就構成單位受賄罪,沒有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必須具有利用本單位相關職務或職權的行為。
3、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為,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
4、受賄罪中存在着斡旋受賄行為,即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而單位受賄罪中則不存在斡旋受賄行為,即國有單位利用其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有單位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則不構成斡旋受賄犯罪。
綜上所述,單位受賄罪不止是包括了單位這個集體,其中的處罰還要對其單位的負責人進行處罰的,所以,單位犯罪一般都是採取的雙罰制,而個人受賄罪的主體是一個自然人,索取錢財是為個人謀取利益的構成,而單位是為他人謀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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