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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特徵

貪污罪的構成特徵:
1、侵犯客體是負責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已經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貪污罪的特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