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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犯罪的特徵

污染環境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污染環境罪有下列特點:
一、專業性強
環境污染罪專業性強,可能涉及環境學、化學、物理學、生物學等領域,且充滿技術性。如常見的水污染、空氣污染,為了確定危害後果需要對水污染成分以及空氣污染物進行專業檢測。
二、污染樣品採樣,運輸,交接都有嚴格規定
1、各種水質的水樣,從採集到分析這段時間裏,會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這些變化使得進行分析時的樣品已不再是採樣時的樣品。為了使這種變化降低到最小的程度,必須在採樣時對樣品加以保護。
2、水樣變化的原因
(1)生物作用:細菌、藻類及其他生物體的新陳代謝會消耗水樣中的一些組分,產生一些新的組分,改變一些組分的性質,生物作用會對樣品中待測的一些項目,如溶解氧、二氧化碳、含氮化合物、磷及硅等的含量及濃度產生影響。
(2)化學作用:水樣各組分間可能發生化學反應,從而改變了一些組分的含量與性質。例如溶解氧或空氣中的氧能使二價鐵,硫化物等氧化;聚合物可能解聚;單體化合物也有可能聚合。這些基礎專業知識律師也要了解。辯護律師要不怕辛苦,親臨案發現場,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才能有的放矢,才能發現污染物排放的真實情況,有針對性的辯護。
三、行政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
污染環境罪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查處,認為涉嫌犯罪才移送公安立案、偵查。這就涉及行政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問題,污染環境案件由環保行政部門移送公安偵查。行政證據到刑事證據的轉化是審査要點。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這是行政證據轉化為刑事證據的法律依據,並且只限於這四種客觀證據。另外的證據就不能作為刑事證據使用。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五條第1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經法庭查證屬實,且收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把辯護方向放在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環節效果較好,經查詢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近年來污染環境罪不起訴案件有近千件,遠比法院判決效果好。
四、污染環境罪鑑定的專業性強,要按刑訴法規定嚴格審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
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依據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對簽定意見要按刑事訴訟法解釋第84條到87條要求審查,要有針對性的打鑑定,細心,認真,才能找到蛛絲馬跡。
五、人民檢察院和合格的社會公益機構可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污染環境罪的被告承擔環境俢復費用
六、污染環境罪具有民刑交叉,行民交叉,行刑交叉的特點。

環境污染犯罪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