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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執行的變更條件包括哪些

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交付執行,但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死刑執行的變更條件包括哪些

1、在執行前發現裁判可能有錯誤的;

2、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懷孕的。

上述前兩種情況中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命令才能執行;

對於因上述第三種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第二百六十二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標籤:變更 執行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