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死刑執行方式是什麼
中國死刑執行方式是什麼
目前我國施行槍決的方式有槍決和注射死刑。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刑場不得設在繁華地區。交通要道和旅遊景點附近。
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對於採用槍決方法執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條件執行的,應交付司法警察執行;沒有條件執行的;可交付武裝警察執行。執行死刑時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機關負責。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在指定的刑場或者羈押場所內執行。採用槍決、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執行死刑的,應當事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我國過去只規定了槍決一種方式,正是基於減輕犯人痛苦的考慮,而注射執行死刑能夠更好地保全屍體,減少槍決造成的殘忍場面,在修改法律時我國增加了注射的執行方式。但由於注射執行還要進行藥物研製、加強場所建設、進行人員培訓,普及使用還需要一個過程,槍決方式還在許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隨着我國刑罰執行方式的發展進步,槍決最終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執行方式取代的。
從槍決到注射的死刑執行方式變革,是推進刑罰人道化的一個國際趨勢。相比槍決,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減少死刑犯的痛苦,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屬的認可。
採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是我國死刑執行方法的一項重大舉措,是死刑執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發展的重要標誌和必然趨勢。
死刑注射藥物及器材的管理將設立嚴格的制度,藥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配製和組裝,市高法將轄區內開展注射執行死刑的法院及數量彙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統一發放。然後由市高級法院統一保管,中級法院執行死刑時,向高級法院申領。
綜上所述,關於中國死刑執行方式的問題,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對於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時大多采取槍決的式,經過立法機構的修訂,又增加了注射的方式,相對於槍決方式來講,注射使用的藥品和器物保管要求更嚴格,成本也更高,在司法實踐中應用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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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執行死刑情形有幾種
一、停止執行死刑情形有幾種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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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致人死亡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酒駕致人死亡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交通肇事罪,根據《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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