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屬於什麼刑,執行死刑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刑法對犯罪人員制訂了各種不同的刑罰,犯罪分子根據犯罪行為、犯罪情節的不同而承擔不同的刑罰。其中只有那些犯下嚴重罪行的犯罪分子才會被執行死刑,死刑是最嚴重的刑罰。那死刑屬於什麼刑?執行死刑的方式有哪些?一起通過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來了解一下吧。
一、死刑屬於什麼刑?
我國《刑法》將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附加刑既能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對一個犯罪只能適用一個主刑,不能同時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刑。附加刑適用時,對一個犯罪可以適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二、中國死刑執行方式包括哪些
1、槍斃,即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行刑時死刑犯採取跪姿,行刑人員(警察,有別於普通警察)用步槍從死刑犯腦後打一槍,如果一槍打偏了,再補一槍,直至犯人死亡,經過法醫確認,犯人已死,然後由法醫上前將犯人的有重要價值且完好的器官割下,送往醫院,做器官移植用。屍體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
2、注射,這是近來使用較多的死刑執行方法,行刑時犯人被綁在椅子上,由法醫向犯人的手臂靜脈注射藥劑(一般順序為麻醉劑、肌肉鬆弛劑和心跳阻滯劑),犯人一般在幾分鐘內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經法醫確認,通知家屬領回屍體,自行火化。由法院決定的。 犯人只能申請,至於決定權在法院。 現在只有少數的中院(昆明中院、上海的兩個中院、太原中院、佛山中院等)具備了執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尤其是太原中院,明確宣佈放棄槍決的,這些中院不用罪犯選都是執行注射。 其他沒有條件的中院,無論罪犯申不申請都是執行槍決。 所以最主要的還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條件執行注射。
三、執行死刑要注意哪些問題?
1、執行死刑的方式要簡單化,儘量減少死刑犯的痛苦
在中世紀以前,死刑執行方式多樣而嚴厲。在我國漫長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裏,死刑的執行也以嚴酷而著稱。這是和當時的刑罰報應思想一脈相承的。隨着人道觀念的深入,以及刑罰執行的簡便易行的理念,各國立法紛紛簡化死刑執行的方式和步驟,尋求儘可能使罪犯減少痛苦的方式。當今世界各國,死刑執行的方式已簡單化。總的來講,現今存在的死刑執行方式有五種,即槍決、絞死、石擊、電刑、毒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執行的方式有兩種,即槍決和注射(毒藥)。其目的也是儘量減少死刑犯的痛苦,避免殘忍的執行場面。
2、執行的時間要合理
在我國,死刑執行不是在判決之日,而是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並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後7日內執行。之所以對死刑的期限作如此嚴格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了避免死刑犯因長時間靜坐待斃而造成精神的巨大痛苦,以減少死刑的不人道的因素;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避免罪犯利用死刑執行前時間上較長的間隙自殺、逃跑,或儘可能使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
3、執行死刑要公開,但不要示眾
將執行死刑公佈於眾,主要是讓人們知道犯罪人受到罪有應得的懲罰,加強死刑的一般預防效果,如果將執行的死刑的恐怖場面示眾,則有侮辱犯罪人的人格,使死刑的執行不人道。
4、屍體處理要人道。
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的家屬,在限期內領取罪犯的屍體或骨灰。如果罪犯同意捐獻或許可有償利用屍體或身體器官,則有關單位或醫務人員要人道地解剖屍體和摘取器官。
我國將刑罰分為主刑與附加刑,其中死刑就屬於主刑的一種。被判死刑的犯罪人員必須是犯下十分嚴重的罪行。我國執行死刑的方式包括了槍斃以及注射,其中注射是近幾年使用較多的執行方式。執行死刑後,法院應通知死刑犯的家屬前來領取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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