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辯護取證怎樣進行
死刑辯護取證的程序:
1、辯護律師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線索,及時申請法院進行調查。
必要時,也可以由律師自行調查。
2、辯護律師親赴現場,就現場情況對勘驗檢查筆錄中記載的情況進行核實,進一步審核案內其他證據的真實性。
3、在徵得法院同意的情況下,辯護律師可以向證人、被害人進行調查核實,可以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4、辯護律師發現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有協助偵破案件、調查證據等行為的,應當及時收集並固定相關證據,或申請人民法院調取。
5、對於公訴方擬出示的鑑定結論,辯護律師可以申請法院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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