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死刑情形有幾種
一、停止執行死刑情形有幾種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二、停止執行死刑的程序
為確保死刑案件停止執行死刑程序依法規範進行,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刑事審判實踐,制定並公佈了《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明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判決“可能有錯誤”包括下列情形:發現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歸案,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暫停或者停止執行死刑,可能影響罪犯量刑的;判決可能有其他錯誤的。
《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對於依法已停止執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確認罪犯正在懷孕的,應當依法改判;確認原裁判有錯誤,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需要依法改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確認原裁判沒有錯誤,或者罪犯沒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不影響原裁判執行的,應當裁定繼續執行原核準死刑的裁判,並由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規定》明確,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後、執行前,發現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當暫停執行死刑,並立即將請求停止執行死刑的報告及相關材料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批;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命令簽發後、執行前,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立即裁定下級人民法院停止執行死刑,並將有關材料移交下級人民法院。下級人民法院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應當及時將調查結果和意見層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一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都是屬於那種罪大惡極的罪犯,而要是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話,其實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不過在執行死刑之前,如果存在法定的情況,那也是可以及時停止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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