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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要向員工支付保密費嗎

法律2.6W
企業要向員工支付保密費嗎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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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保密協議後公司需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嗎

一般而言,僅僅是保密義務是不需要支付保密費的,但如果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應該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當然退一步來説,如果公司願意支付保密費,法律亦不禁止。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是每一個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論在職還是離職,勞動者都應當就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承擔保密義務。在職員工造成泄密的,公司不僅可以與之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其賠償公司的損失;對離職員工,無論是否與原單位簽訂保密協議,用人單位未經公佈的商業祕密也不得私自泄密,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受到刑事處罰。勞動者的保密義務是職場的道德要求,也是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