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司法鑑定方法有哪幾種?
在各類的刑事案件中,有許多當事人是在某種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情緒失控從而產生激情犯罪的,這類人是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而精神病人是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是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如何區分兩者就必須要做精神司法鑑定,那麼精神司法鑑定方法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精神司法鑑定方法主要有四種:
1.門診鑑定。被鑑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門診、在公安或司法部門中的法醫精神病檢查室中進行的精神鑑定。
2.鑑定人外出鑑定。鑑定人到被鑑定人所在地,如監獄、拘留所等,對被鑑定人進行精神檢查後,作出鑑定。
3.住院鑑定。即被鑑定人住到特定的精神病鑑定機構內,禁止會客,進行全面的檢查和連續不斷的觀察。有條件的地方,在被鑑定人的房間內可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記錄系統,這樣便於更好地觀察、記錄被鑑定人的情況,能及時正確地作出鑑定結論。住院鑑定同門診鑑定或外出鑑定相比,它的資料更全面,結論更可靠。但需要有一定的住宿和觀察條件,受到人力和財力的限制。對精神病症狀不典型及有偽裝精神病嫌疑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應進行住院鑑定。
4.缺席鑑定。在被鑑定人不在的情況下,僅根據書面及相關的旁證材料作出精神病鑑定。一般在被鑑定人死亡、失蹤、出國等不得已的情況下采用。在司法實踐中,缺席鑑定比較少見。
較之於其他司法鑑定意見,精神鑑定意見除了具備法律性、科學性與主觀性等共同特點以外,還有其自身的特性。雖然通過科學、嚴謹、細緻的鑑定方法來做鑑定,但從本質上來講,精神鑑定意見畢竟是鑑定人在觀察、檢驗、分析等科學技術活動基礎上對當事人精神狀態所做的一種主觀判斷結果,鑑定人的主觀認識能力及其擁有的客觀認識條件都會對鑑定意見產生一定影響。因此,精神鑑定意見若要作為定案的根據,尚需進一步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與法庭的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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