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施工許可證期限是幾年?
建設單位應自領取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延期超時的,許可證自動廢止。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並做好維護管理工作。批准開工的建築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重新辦理開工報告批准手續。
(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依據: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飾裝修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和的安裝以及城鎮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第七條、第八條和(令91號)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築工程;
3、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4、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二)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三)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印件(驗原件);
3、資質證書、複印件;
4、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審核意見書;
5、招標(定標)備案書(附中標/定標通知書);
6、建設單位開户銀行依法出具的(工期一年內為投資額的50%,工期一年以上為投資額的30%);
7、已備案的施工(監理)合同;
8、工程質量監督申請表、安全報監表;
9、有拆遷的,提供拆遷許可證複印件(驗原件)。
(四)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政務中心建委窗口)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籤的《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並附第三條規定的全部材料,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材料後,對於符合條件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五)開工有效期及延期: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時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建設單位既不按時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六)對於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後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於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並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而如果超過三個月沒有開工那麼許可證就會被作廢,這個時候最好是重新辦理,然後等待審批了之後就能夠繼續的開工了。但是一般在施工進行中其中可以有兩次延期,如果兩次延期之後還沒有開工那麼許可證就沒有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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