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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鑑定有效期是多久?

精神病司法鑑定有效期是多久?

精神病司法鑑定主要包括刑事責任能力的鑑定和民事行為能力的鑑定等內容,因此其鑑定的有效期限就顯得格外的重要,在一些方面具有重要的説明作用,甚至會影響一些刑事案件。接下來由本站的小編為您解答關於精神病司法鑑定有效期限的相關內容。

一、基本內涵

精神病司法鑑定,是指根據案件事實和被鑑定人的精神狀態,作出鑑定結論,為委託鑑定機關提供有關法定能力[1]科學依據的司法鑑定。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精神病司法鑑定主要包括刑事責任能力和受審能力的鑑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而司法部在2007年出台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以下簡稱《通則》)中關於司法鑑定的期限規定又過於彈性,易發生隱性超期羈押,損害在押人員的合法權利。

二、有關精神病司法鑑定期限的規定和執行情況

(一)精神病司法鑑定期限的種類

1、受理期限。

《通則》第十五條對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的期限作出規定:

(1)即時受理期限,即對符合受理條件的鑑定委託,應當即時作出受理的決定;

(2)一般受理期限,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

(3)信函受理期限,即對通過信函提出鑑定委託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委託人;

(4)約定受理期限,即對疑難、複雜或者特殊鑑定事項的委託,可以與委託人協商確定受理的時間。

2、鑑定期限。

《通則》第二十六條是對司法鑑定機構鑑定期限的規定:

(1)一般鑑定期限,即應當在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2)特殊鑑定期限,即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至60個工作日;

(3)約定鑑定期限,即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絕大多數為辦案單位)對完成鑑定的期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4)補充材料的時間,即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上述期限中有三個期限的規定存在很大的操作彈性:約定受理期限、約定鑑定期限和補充材料的期限,這就給精神病鑑定期限的有關規定在實踐中被異化留下了方便之門。

(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期限效力

1、有關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期限效力,現行法律和解釋中的規定包括: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司法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在審理期間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案件延期審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二百零九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羈押期限和辦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審理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等。

2、根據上述規定,精神病司法鑑定有以下效果:

(1)中止辦案期限的計算。只要辦案機關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交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的委託書,即會發生中止辦案期限計算的法律後果。

(2)中止審理期限的計算。同理,啟動精神病司法鑑定後,法院的審理期限也會停止計算。

(3)中止辦案、審理活動。實踐中,由於鑑定被中止的其實不僅是期限的計算,實際的辦案和審理工作也往往會由於鑑定而中止。

(4)中止羈押期限的計算。對於在押人員的實際效果就是延長審判前羈押的時間,並且這種延長不只是對於被鑑定者本人,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羈押期限也會隨之延長。加之上述《通則》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關於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期限和鑑定期限的彈性規定,使得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因執行精神病司法鑑定程序而處於不確定的狀態。

以上就是本站的小編為您介紹的關於精神病司法鑑定有效期的具體內容,其中涉及到了其基本內涵,鑑定期限的規定和執行的情況,在其鑑定期限內容中又分為受理期限和鑑定期限,它們的規定也有所區別,並且,其期限內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