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司法鑑定

偽造司法鑑定是什麼罪,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偽造司法鑑定是什麼罪,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司法鑑定是法院判定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不少人為了自身的利益不惜鋌而走險,偽造了相關的司法鑑定報告,來獲得相應的報酬。很多人會覺得在我國的刑法中並沒有對相應的行為進行規定,其實不然,那麼偽造司法鑑定是什麼罪,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一、定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到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玩忽職守罪等,具體需要根據案情來確定。

二、承擔的責任

司法鑑定的鑑定意見作為很重要的一項證據,如果弄虛作假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七條 【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公安機關鑑定規則》第三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事)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辦案人可以向辦理案(事)件部門申請重新鑑定:

(一)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因此,你方必須在提出具體意見的情況下才能要求重新鑑定。

並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來討論,一般來説如果是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偽造司法鑑定,那麼可能會涉及到相關的玩忽職守罪,當然也可能存在偽造證據罪。當然不管是涉及到哪一個罪名,偽造司法鑑定都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