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偽造證據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人為了能夠使自己減輕處罰或者説是案件的審判更加有利於自己,在庭審過程當中會偽造一些證據,來試圖擾亂法官的審判。其實偽造證據,已經嚴重妨礙了司法審判的公平公正,在下文當中小編要詳細為大家介紹一下,民事訴訟偽造證據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民事訴訟偽造證據罪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條法律外延廣闊無限,幾乎為開放性法律條款,可用於制裁任何訴訟中任何形式的偽證行為。立法者專門立此條款的用意只能被理解為為了最大程度地維護社會的誠信,公平,公正和正義,這也同中國法院網提倡的公平,民主,自由,進步的精神相吻合的。
《民事訴訟法》第111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證據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對象則是當事人。如果不是幫助當事人而是幫助當事人以外的他人毀滅、偽造證據,則不能構成本罪。所謂當事人,既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還包括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所謂幫助,是指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準備工具、掃除障礙、出謀劃策、提供條件、撐腰打氣、堅定其毀滅、偽造證據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現為體力上的、物質上的幫助,也可以表現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訴訟中,有時也可以是在訴訟前。所謂毀滅,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現在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燬、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保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其證明力,如砧污、塗劃證據使其無法反映其證明的事實等。所謂偽造,是指編造、制定實際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違背事實真相。本罪為情節犯。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但如不屬於情節嚴重,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渭情節嚴重,則主要是指動機卑劣的:多次進行幫助的;幫助重大案件的當事人的;因其幫助行為導致訴訟活動無法進行、中止的;造成錯案的;影響惡劣的;等等。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l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決意實施幫助其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法當中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用卑劣的手段偽造證據,干擾了法官的判決的話,是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所以在生活當中,不論自己犯了什麼錯誤,都要勇於承擔,切不可在犯錯誤的基礎之上,再試圖挑戰我國的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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