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發現司法鑑定錯誤應該怎麼辦
我們在進行訴訟過程中一般情況下都會申請司法鑑定,也是為了保證案件的正常進行。司法鑑定是具有權威性的,鑑定結果都是非常準確的,但是有時還是無法避免會出錯,那麼如果法院發現司法鑑定該怎麼辦呢?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一、法院發現司法鑑定錯誤應該怎麼辦
可以去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或者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當然,再審期間,一般不會停止對原來判決的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司法鑑定投訴的範圍
哪些屬於司法行政機關受理司法鑑定投訴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23號《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違法違規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鑑定機構住所地或者司法鑑定人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投訴:
1、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或者執業類別從事司法鑑定活動的;
2、違反司法鑑定程序規則從事司法鑑定活動的;
3、因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
4、違反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規定的;
5、司法鑑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司法鑑定委託的;
6、司法鑑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鑑定委託的;
7、司法鑑定人經人民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
8、司法鑑定人故意做虛假鑑定的;
9、其他違反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的行為。投訴人應當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書面投訴材料。投訴材料內容包括: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投訴請求以及相關的事實和理由,並提供司法鑑定協議書、司法鑑定文書等相關的證明材料。投訴材料應當真實、合法、充分。
投訴人委託他人代理投訴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託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
對於法院發現司法鑑定錯誤應該怎麼辦的問題,從小編的文章中可以知道,當法院發現司法鑑定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這些國家法律都是有相關規定的,具體請仔細閲讀小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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