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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之前錯判的應該怎麼辦

發現之前錯判的應該怎麼辦

司法實務中可能會在判決生效,罪犯都已經實際服刑了之後,才發現之前是錯判了。那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糾正之前的錯誤判決,還當事人一個公道,對其作出相應的賠償。那通常發現之前錯判的話應該怎麼辦呢?且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發現之前錯判的應該怎麼辦

對錯判的反映和申訴的處理《刑事訴訟法》第223條和《監獄法》第24條規定,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在刑罰執行中,如果認為判決有錯誤或者罪犯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根據法律規定,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如果認為原判有錯誤的,應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並附有關調查材料,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發現原判有錯的材料來源包括:被執行人的申訴;執行機關發現或法院、檢察機關、公安部門發現;以及其他公民的申訴。罪犯的申訴是指罪犯認為對自己所作的刑事判決有錯誤,在執行期間,向執行機關提出撤銷或變更原判刑罰的請求。對於罪犯的申訴,執行機關應當及時轉遞,不得以任何形式或藉口加以阻礙或扣壓,更不能因罪犯提出申訴而視為抗拒改造表現不好而加以處罰。

二、對錯判的申訴如何處理

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執行機關轉請的有關材料,應進行認真審查,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案進行重審,對於罪犯的申訴,也應及時審查,對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據以定刑量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依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原判決、裁定使用法律有錯誤的。經審查,如果認為判決沒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具函通知移送材料的監獄或其他執行機關;如果認為罪犯的申訴沒有根據的,可以駁回申訴。申訴期間,原判決不得停止執行。根據監獄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提請處理意見書之日起6個月內將處理結果通知要求審查的監獄和其他執行機關。

根據規定,要是發現了錯判的話,此時可以提出申訴,應當轉請人民檢察院或原判人民法院處理。但最終是否真的存在錯判的情況,則還需要看處理的結果是怎樣的。若確實是錯判了的話,那此時作為被錯判的人可以啟動國家賠償程序,要求相關機構作出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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