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二次司法鑑定不服怎麼辦?
在民事糾紛解決過程中,如果當事人對司法鑑定結果不滿申請二次鑑定的,等二次鑑定結果出來後當事人仍對二次司法鑑定不服,這個時候當事人應該怎麼辦?司法鑑定可以申請多少次?針對這些問題,我們來看看本站小編的回答。
一、當事人對二次鑑定結果不滿應該怎麼辦?
當事人對二次鑑定結果不滿的話可以申請再次鑑定。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二、民事訴訟中,申請重新鑑定的次數有限制麼?
鑑定次數沒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鑑定,可以提起重新鑑定申請。但是否准許。由法官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三、實踐中啟動重新鑑定程序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在證據交換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承辦法官認為在舉證期,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是當事人舉證的一個方式,也是當事人的一個權利,只要申請,就無限制的滿足。
(二)在開庭質證時,由於法官和當事人一般均缺乏專業知識而使其對鑑定意見的質證流於形式,同樣,只要當事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願意繳納重新鑑定費,不管原鑑定意見是否正確,也不管當事人書寫的重新鑑定書面申請理由是否充分,更不願去了解當事人是為了拖延訴訟或其他目的,還是真心實意對鑑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只要申請,承辦法官就無限制的滿足。
(三)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另一方當事人通過質證無異議或者未申請重新鑑定,承辦法官也不經審查就直接認定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意見的證據效力,結果可能造成錯案發生。
(四)承辦法官認為鑑定意見是“科學的判決”,特別是對某些權威領域的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更是不加辨析的盲目採信,不經過質證就直接認定其證據效力,結果也造成錯案發生。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對司法鑑定次數是沒有限制的,理論上一方對二次司法鑑定不服的,可以提出再次進行司法鑑定,至於是否准許,就要由法官決定了。當事人提出三次司法鑑定,務必是出於對二次鑑定結果有異議,不能將司法鑑定做為拖延案件審理的工具。而且如果沒有確鑿申請事實和理由,法院也不會批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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