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不服司法鑑定怎麼辦?
一、當事人不服司法鑑定怎麼辦?
不服司法鑑定的處理。當事人不服司法鑑定結論的,可以向委託鑑定的人民法院書面提出重新鑑定的申請,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院經過審查不同意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人民法院應當同意重新委託鑑定的法定情形。
1、鑑定人不具備相關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3、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4、鑑定材料有虛假,或者原鑑定方法有缺陷的;
5、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而對其鑑定結論有持不同意見的;
6、同一案件具有多個不同鑑定結論的;
7、有證據證明存在影響鑑定人準確鑑定因素的。
二、申請重新鑑定要注意哪些事項?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託人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鑑定過程中,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應當簽名,並存入鑑定檔案。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多個鑑定類別的鑑定事項,辦案機關可以委託司法鑑定行業協會組織協調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司法鑑定人完成鑑定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對於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鑑定的鑑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複核人員完成複核後,應當提出複核意見並簽名,存入鑑定檔案。
綜上所述,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如果涉及到人身損害賠償,當事人經常要進行司法鑑定,這個的明確賠償的主要依據之一。對於司法鑑定結果不服,有異議的話,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做重新鑑定,最好不要向原鑑定機構申請,應該向上級鑑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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