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怎麼辦?
相信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雙方不能解決,就只能交由公安機關處理了。公安機關會根據現場的情況進行勘察,確定責任方。一般而言,交通事故的責任方需要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書,才能確定。可是,如果當時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怎麼辦?下文是對這一問題的解答。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怎麼辦?
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憑以下手續辦理:
(一)申請書,應寫明不服原責任認定的理由和依據,申請人簽名及註明申請日期、聯繫電話;
(二)原責任認定書(正本);
(三)身份證及複印件;上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二、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因此如果您對交通責任認定不服的話,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而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最高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對於當事人的過錯大小以及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是法院的職責,公安機關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職責重點在於通過現場技術勘驗以及檢查、調查、鑑定等活動,弄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以及當事人有無違章或者其他主管過錯等。公安局關的事故認定書,主要起一個事實認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對法院而言,這個認定書具有證據效力,而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
《道交法》明確規定了事故認定書不能夠作為公安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不服申請複核),但是,當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或者訴訟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調解機關或者法院可以不採用這種證據。
在交通事故中,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認定書是比較常見的。通常情況下,如果當時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當事人可以採取向上一級公開機關申請重新認定的解決措施。需要注意的是,重新認定已經屬於最終認定了,如果對重新認定不服的話,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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