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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有哪些程序?

司法鑑定有哪些程序?

司法鑑定在實踐中很常見,司法鑑定有哪些程序呢?我國對司法鑑定的一般程序有做出了規定,根據我國《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的規定,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提出司法鑑定的要求。根據通則的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並由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的具體程序如下:

一、委託

司法鑑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託,從事委託請求事項的司法鑑定;非訴訟案件鑑定的委託從其行業規定。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事項進行審核,並作出如下規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及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及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説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三、初次鑑定

鑑定機構受理案件後,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鑑定工作,同一鑑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鑑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補充鑑定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應當對委託人的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於《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向委託人説明情況,並退回委託書。

補充鑑定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形,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鑑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司法鑑定人進行,補充鑑定文書是原鑑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補充鑑定:

(1)發現新的相關鑑定材料;

(2)原鑑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鑑定

對於重新鑑定,專業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要求委託人提供與原鑑定材料相同的材料。

重新鑑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鑑定人承辦重新鑑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重新鑑定:

(1)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超越司法鑑定業務範圍或者職業類別進行鑑定的;

(2)送鑑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鑑定使用的標準、方法和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鑑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鑑定結論與其他證據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6)原司法鑑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鑑定結論的。

六、複核鑑定

對鑑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鑑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委託,進行復核鑑定。複核鑑定除需提交鑑定材料之外,還應當提交原司法鑑定文書。

七、司法鑑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鑑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鑑定工作後,應當出司法鑑定文書。社會專業司法鑑定文書的製作應當符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司法鑑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託人,兩份由司法鑑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説明。

具體司法鑑定有哪些程序,就如上面介紹的八條。所有申請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或個人,都應由省級的司法行政部門對其進行資質審查,審查合格的才能夠申請做為司法鑑定的機構在有關部門登記註冊並開展業務活動。申請司法鑑定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明確指出要求鑑定的目的,並提供鑑定所需要的相關資料和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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