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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離婚協議是否可以推翻

一、簽了離婚協議是否可以推翻

簽了離婚協議是否可以推翻

如果簽訂離婚協議的過程中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的,則離婚協議是可以推翻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該份離婚協議。如果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的則離婚協議不可以推翻。如果雙方尚未辦離婚登記的,則可以隨時修改離婚協議。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應當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2、僅適用於財產分割問題;

3、應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可見,法律上對於撤銷離婚協議的審查要求非常嚴格,欠缺其中一項條件都無法達到撤銷的目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如果對方違反離婚協議怎麼解決

對方不遵守離婚協議的情況,這首先要看,是否已經領取離婚證了。因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是在領取離婚證以後才生效。

如果雙方只是在簽訂協議書上籤了字,但還沒去民政局領取離婚證,那協議書就還沒生效,所以一方反悔了,另一方是不能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協議書中的約定的,只能再次協議,或者去法院訴訟離婚。

如果是雙方在離了婚以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中相關內容的,那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協議書中的內容,這種主張,也基本上都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離婚協議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不能僅憑離婚協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生效的法院判決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法律文書,判決結果確認了離婚協議的效力,就賦予了離婚協議強制執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