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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重新鑑定申請書有哪些內容

司法鑑定重新鑑定申請書有哪些內容

經常在一件事情中,當事人認為該事件中的某些證據存在一定的錯誤性,這時候可以重新通過法律手段,進行司法鑑定重新鑑定申請,那麼一般的情況下重新鑑定申請書包括哪些內容呢?就讓我們的本站來對你的疑惑來一個詳細的講解吧。

一、什麼是重新鑑定申請書?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而噹噹事人認為作為證據使用的鑑定結論存在錯誤或是與事實不符的情況時,就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需要提交的法律文書即為重新鑑定申請書。

二、重新鑑定申請書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1)首部

①標題:寫“重新鑑定申請書”。

②申請人的身份與聯繫方式。申請人的身份即寫明工作單位、姓名等。

(2)申請事項

對事情進行重新鑑定。説明具體的鑑定事項

(3)事實與理由

該部分主要是陳述為何要申請重新鑑定,指出原鑑定的錯誤之處或是與事實不符之處,説明重新鑑定的依據。理由有多項的,分項列出。

(4)尾部及附項

致送機關的名稱;申請人簽名,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並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最後註明申請日期。

(5)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款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三、司法重新鑑定的程序

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託人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鑑定過程中,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應當簽名,並存入鑑定檔案。

綜上所述,如果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認為證據錯誤或與事實情況不符合,都可以申請司法鑑定重新鑑定申請,鑑定申請書應該具有完整性包括首部、申請事項、事實與理由,以及尾部附項,另外司法重新鑑定一定要按照程序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徐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