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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行司法鑑定,有哪些程序?

如何進行司法鑑定,有哪些程序?


由於法院在受理一些案件時往往當事人雙方對案情有着重大爭議,無法進行協商。這是司法鑑定就起了一個和大的作用,是指鑑定人員和機構擁有司法判定和解釋的權利的人或機構。下面小編就帶你瞭解一下如何進行司法鑑定,有哪些程序,希望你在遇到相關法律問題時能夠幫助到你。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委託階段。

這是司法鑑定程序開啟階段。委託人應向司法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書,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並提供委託鑑定事項所需的鑑定材料。委託人委託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託書。這裏注意,委託人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的鑑定材料要真實、完整、充分;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否則,鑑定出的結論會被法庭和其他當事人質疑甚至被重新鑑定。

受理階段。

在這一階段,司法鑑定機構要對委託的鑑定事項進行審查,審查主要有以下幾點:1、是否屬於司法鑑定業務範圍;2、鑑定事項的用途及鑑定要求是否合法;3、鑑定材料是否真實、完整、充分。對符合上述要求的鑑定委託,予以受理,作出受理的決定並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

鑑定階段。

該階段中,司法鑑定機構指定或者選擇本機構中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名司法鑑定人共同進行鑑定,對鑑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對不同的鑑定事項有不同的鑑定方式。

補充鑑定階段。

這個階段的發生是根據委託人的請求進行的,主要原因是:委託人增加新的鑑定要求的;委託人發現委託的鑑定事項有遺漏的;委託人在鑑定過程中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鑑定材料的;其他需要補充鑑定的情形。補充鑑定是原委託鑑定的組成部分。

重新鑑定階段。

這一階段的開始主要是三個原因。

1、鑑定的程序不合法:原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原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原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2、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3、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

複核鑑定階段。

這一階段是鑑定機構自我審查環節。委託的鑑定事項完成後,司法鑑定機構指定專人對該項鑑定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是否採用符合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等情況進行復核,發現有規定情形的,司法鑑定機構予以糾正。

出具司法鑑定文書階段。

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在完成委託的鑑定事項後,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文書。注意幾點:

1、文書包括司法鑑定意見書和司法鑑定檢驗報告書;

2、文書由司法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

3、多人蔘加司法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4、文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出庭

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鑑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鑑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説明,回答與鑑定相關的問題。

有哪些程序的相關解答,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現行法律對司法鑑定有着較為嚴格的規定。對司法鑑定的程序、步驟、技術規範等等一切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解釋。在這一小編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在最後出具合法有效的司法鑑定書,這樣才能得到公平的司法機關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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