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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細則與舊版的區別在哪裏?

新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細則與舊版的區別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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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於2015年12月24日對《司法鑑定程序通則》修訂通過,新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司法鑑定程序通則規範了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司法鑑定活動,新修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相比舊版有了很大的進步,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一下新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細則相比於舊版的改進之處。

《通則》修訂版共六章50條,新增10條。主要修改如下:

一、進一步優化司法鑑定程序。

優化司法鑑定程序、規範鑑定執業行為是提高鑑定質量和鑑定公信力的關鍵。為保證司法鑑定活動規範有序開展,《通則》修訂版明確規定了司法鑑定人迴避的具體情形,嚴格鑑定人到現場提取檢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鑑定標準、重新鑑定、終止鑑定的規定。

二、進一步健全司法鑑定防錯糾錯機制。

《通則》修訂版強調,補充鑑定應當由原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提高了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資質條件,規定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完善了專家參加諮詢的相關要求;進一步強化鑑定機構對鑑定人的內部監督,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

三、進一步完善司法鑑定文書規範。

根據鑑定實踐的需要,《通則》修訂版對鑑定文書的種類、內容、出具等作了進一步完善。《通則》修訂版明確,司法鑑定機構決定受理鑑定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書,並對司法鑑定委託書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強調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統一的文本格式製作司法鑑定意見書;增加了對有瑕疵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補正的條件和補正措施

四、進一步規範鑑定機構與訴訟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針對當前司法鑑定投訴案件數量較多,個別訴訟當事人影響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正常執業等現象,《通則》修訂版規定,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或其委託的人,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從制度上保障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鑑定活動不受干擾,保障鑑定活動合法、公正。

五、對鑑定人出庭作證作了規範。

為貫徹實施修改後的三大訴訟法關於鑑定人出庭作證的有關規定,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要求,新增加“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一章作為第五章,明確規定司法鑑定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庭作證,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必須遵守訴訟程序和法庭規則,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支持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鑑定程序通則,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和採用的一般程序規則。

綜上,新版司法鑑定程序通則在優化司法鑑定程序、健全司法鑑定糾錯機制、完善司法鑑定文書規範等方面都有了較為完善可行的舉措。司法鑑定活動在訴訟工作中也將發揮其重要作用。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細則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