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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鑑定與司法鑑定的區別,司法鑑定業務條件

評估鑑定與司法鑑定的區別,司法鑑定業務條件

對於司法鑑定相信大家都不會陌生,生活中遇到的民事糾紛司法訴訟問題一般都需要通過司法鑑定來進行處理,司法鑑定機構是具有權威性的,但與此同時還是有許多人會把司法鑑定和評估鑑定弄混淆不知道如何去區分,那對於我們來説評估鑑定與司法鑑定的區別是什麼呢?

一、評估鑑定和司法鑑定評估區別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或者説,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鑑別和判斷這一種活動。 司法鑑定包括價值鑑定、醫療糾紛鑑定、傷病鑑定等。 説到與資產評估的關係是指,一般司法機關會考察瞭解一些專門性單位(如評估機構、醫療機構),然後指定為司法鑑定資質。

二、司法鑑定的業務條件是什麼?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一)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鑑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鑑定業務。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二)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四)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重新鑑定: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評估鑑定在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很多事宜我們都可以進行評估鑑定,但是評估鑑定沒有司法鑑定資質的話評估結果是無法拿到司法法庭上進行展示的,所以自身遇到的屬於司法問題需要處理的話,必須要通過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才能幫助自身證明事情的真實發展。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