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結果算第幾次?
在勞動糾紛案件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對於當事人的傷殘等級的確定都需要經過司法鑑定程序。但是如果對於當事人的傷殘情況進行了多次鑑定就可能存在幾次鑑定的結果不一致的情況。因此就產生了司法鑑定結果算第幾次的問題。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相關的法律知識。
一、司法鑑定結果不同的原因
由於檢材的不同、鑑定方法的不同以及鑑定專家認識上的差異,重新鑑定結果往往會與第一次鑑定意見有所差別。
二、兩次鑑定結果差異較大的處理方法
1、用人單位或個人申請再次鑑定,再次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一致的,鑑定費由申請方承擔;再次鑑定結論與原鑑定結論不一致的,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能力鑑定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能力鑑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3、等到A起訴時,如果超過1年就不能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4、A身體有沒有損害,還是鑑定説了算,不必擔心然後做鑑定。
5、法院是司法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不是一回事,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重新鑑定後出現對原被告一方不利的結果也在所難免。至於哪一個鑑定意見更準確,要通過質證機制進行認定。
法律規定司法鑑定委託人對檢材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建議由當事人雙方對檢材共同認可後,再共同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以避免和減少當事人雙方對鑑定意見的爭議。
綜上所述,對於同一人身損害或工傷事故的受害者的傷殘情況進行了多次鑑定並不存在後一鑑定結果否定前一鑑定結果的規定,也沒有高級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優先於低級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的規定。因此,不存在司法鑑定結果算第幾次的問題,只需要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即可。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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