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第二次工傷鑑定需要多久出結果
江蘇省內的職工如果需要做工傷鑑定的話,肯定也需要配合當地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相關要求,積極的準備好材料,這樣才有助於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順利的展開工作。不過每個人工傷鑑定的情況都不一樣,有部分的蘇州職工對於蘇州第二次工傷鑑定需要多久出結果是比較擔心的一個問題。
一、蘇州第二次工傷鑑定需要多久出結果?
員工進行工傷鑑定,如果是申請再次鑑定,時間限制和第一次鑑定的時間限制一樣,遞交材料後60天內下達鑑定結果。
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條 〔材料審核〕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及時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因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鑑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七條 〔再次鑑定〕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
第十九條 〔再次和複查鑑定程序〕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二、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
勞動能力鑑定的內容分為勞動功能障礙等級鑑定和生活自理障礙等級鑑定,這兩部分合在一起稱為勞動能力鑑定。勞動能力鑑定的機構分為兩級:
第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從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確有必要,鑑定委 員會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 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如果必要,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級勞動能力鑑定機構為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不能再要求重新鑑定。
其實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當中是有規定的,工傷鑑定重新鑑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如果説員工對於工傷鑑定的結果存在爭議的話,可以在拿到工傷鑑定結果書15天之內,向更高一級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或者説是在鑑定經過一年以後,傷情發生了反覆,也可以要求重新鑑定。
按照我國制定的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當中的相關規定,對於蘇州第二次工傷鑑定這段時間限制和第一次進行工傷鑑定的時間限制都是一樣的。要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最多不能超過90天出具一份詳細的鑑定結果。不過如果是第二次進行工傷鑑定的話,需要提交初次鑑定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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