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第2次結果不服怎麼辦
實際上,員工在第一次申請當地的勞動委員會進行工傷鑑定的時候,其鑑定結果就是有保障性的。雖然法律賦予了我國公民可以對工傷鑑定的結果依法提起行政複議,但是不得不説,如果要提起行政複議的話會耽誤較多的時間。而且在生活當中也存在着這樣的人,對工傷鑑定第二次結果仍然有爭議,那麼工傷鑑定第2次結果不服怎麼辦呢?
一、工傷鑑定第2次結果不服怎麼辦?
對工傷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結論不服只能保留意見,不影響其法律效力。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工傷職工不服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可以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不服的,只能保留意見,鑑定結論具有法律效力。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工傷鑑定複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鑑定結論並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後,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在這裏,需要注意三點:
1、申請鑑定的單位或個人指的是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工傷職工所屬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能力鑑定的初次申請是他們中的一方所提出時,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未提出初次申請的他方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也應當有權提出再次鑑定申請,這是保護其自身合法權益的需要。
2、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勞動仲裁或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這種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的範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只能通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來尋求救濟。
3、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對此,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不得再次申請鑑定,亦不得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就再次鑑定申請作出最終的鑑定結論後,應當履行對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送達義務。
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當中的相關規定,我們對於工傷鑑定第2次結果不服怎麼辦的這一問題可以看出,在進行過工傷鑑定的行政複議以後,第二次的鑑定結論就是最終的鑑定結論。如果仍然存在爭議的話,只能保留相關意見,並不影響工傷鑑定結論書的法律效力。大家要相信第二次工傷鑑定的結論本身就是公平公正的。如果真的遇到什麼特殊情況的話,建議您詳細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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