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在次鑑定要多久
對工傷進行鑑定是勞動者身體遭到損害時的正當措施,有助於進一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工傷鑑定結果並不總是符合我們對自己受損害程度的認知。那麼如果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在次鑑定要多久呢?現在就有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
對工傷鑑定結果不服在次鑑定要多久
對工傷初次鑑定結論不服,應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根據人社部、國家衞生計生委《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規定,工傷職工或者所在單位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初次鑑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初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是最終結論。 省級勞動能力鑑定遵循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相同的程序規則,自受理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其中,傷情複雜,涉及醫學專業較多的,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把鑑定結論送達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 申請再次鑑定,除提供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勞動能力初次鑑定結論原件和複印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九條 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鑑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傷情複雜、涉及醫療衞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五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鑑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即日起就可以到相關部門申請重現鑑定啦。所以有這方面困惑的網友一定要準備好完整的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去進行再次鑑定,超過了規定的期限,就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我們只有瞭解了這些基本的法律常識,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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