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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結果為併發症為結果怎麼辦?

司法鑑定結果為併發症為結果怎麼辦?

醫療糾紛事故中經常涉及到司法鑑定,所以司法鑑定可以説醫療案件糾紛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司法鑑定的鑑定結果往往具有左右案件走向的能力,所以充分利用司法鑑定的結論,對雙方而言都有着重要的作用。那麼,司法鑑定結果為併發症為結果怎麼辦?詳情參考下文分析。

一、併發症的概念

在醫療糾紛的處理中,醫療機構經常以併發症作為不承擔責任的抗辯理由,醫學會的鑑定專家也以併發症為由認定患方提出的損害後果不是醫療事故,併發症有被濫用的傾向,成為一些醫療機構作為免除責任的常用手段。併發症應否免除民事責任,有必要從法律上予以明確。

併發症是指一種疾病在發展過程中引起的,或者由診療操作引起的能夠預見的另一種疾病或症狀。

二、司法鑑定結果為併發症為結果怎麼辦?

很多醫療糾紛案件中,醫院只針對直接的損害進行賠償,而對併發症不予賠償。其實是不正確的,因為併發症的歸責與免責是指患者發生併發症後責任的歸屬原則。目前,我國法律對醫療損害的歸責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只有在對醫療損害的發生存在醫療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民事責任,無過錯即無責任。

所以司法鑑定為併發症後不用害怕,只要併發症由醫院過錯引起的損害相關的,就可以主張醫院承擔責任。

三、司法鑑定的原則

司法鑑定合法性原則,是指司法鑑定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它是評斷鑑定過程與結果是 否合法和鑑定結論是否具備證據效力的前提。

這一原則在立法和鑑定過程中主要體現為:鑑定主體合法;鑑定材料合法;鑑定程序合法;鑑定步驟、方法、標準合 法;鑑定結果合法五個方面。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對象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對象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鑑定對象。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對象,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保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4、鑑定的步驟、方法應當是經過法律確認的、有效的,鑑定標準要符合國家法定標準或部門(行業)標準。

5、鑑定結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現為司法鑑定文書的合法性。鑑定文書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文書格式和必備的各項內容,鑑定結論必須符合證據要求和法律規範。

司法鑑定為併發症的,需要確認該併發症是否與事故有關,如果確實與事故有關的,那就可以主張相關賠償。另外,申請司法鑑定需要到經備案的合法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否則一旦對方不承認鑑定結果的,那麼又需要重新鑑定,這裏面變數就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