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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疾病司法鑑定

嚴重疾病司法鑑定

有嚴重疾病一般是能結婚的,但是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法律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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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司法鑑定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是採用精神病學原理和方法,按照法定程序,對涉案當事人在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進行評定,並提出當時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意見;如果患有精神疾病,還需確定在發生危害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並提出是否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資格,即刑事責任能力的意見;其目的是提供專家證言為法庭審判服務。

自1980年我國《刑法》頒佈以來30年間,全國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機構所鑑定的案例不下百萬,其中95% 以上案例的鑑定結論為司法部門所接受,對我國司法部門公正執法作出了重要貢獻。近些年來,據媒體報道,有極少數主審法官拒絕接受刑事被告親屬和其律師要求對被告進行司法鑑定的申請;儘管申請人提供了被告有精神異常的跡象,甚至庭審時被告表現出明顯精神異常。就全國範圍而言,這一現象雖屬個別地區個別案例,但涉及正確認識和正確對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問題,值得關注。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雖然將司法鑑定的啟動權賦予法官,但接受刑事被告的親屬及其辯護律師的合理申請,委派或指定具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為被告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是實施司法公平正義的需要。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律賦予被告方以充分辯護權。被告方申請司法鑑定,要求專家為被告在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提供證言;這是一種提供科學證據的方式。拒絕司法鑑定的申請,便是拒絕專家提供證據,這對被告來説是不公平、不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