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能申請取保候審
一、哪些情形不能申請取保候審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不得取保候審的有兩類人,一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二是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時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是否取保候審的決定權,會根據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經濟狀況、案件性質、情節,可能判處的刑罰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情況有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説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複議、複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刑事案件中,很多人以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就等同於不用再追究刑事責任了。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取保候審不等於不追究刑事責任。通俗來講,取保候審就是採取保證的方式,讓犯罪嫌疑人、被告回家等待開庭審判。如果法院經過審理後判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服刑,那麼被取保候審人還是要繼續服刑的。但一般能夠採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案件大多存在證據不足或犯罪情節較輕的問題,所以取保候審後被判處緩刑的概率也要大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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