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是誰,哪些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對於取保候審,偵查機關不會主動採取,而是要有一定資格的人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那麼大家知道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包括哪些人嗎?而在取保候審期間有需要遵守哪些規定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取保候審以後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即公安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即不得離開本人居住地周圍的一定區域,“市”,是指縣級市,不設區的市,不是指地級市、設區的市。這就是説,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需要離開自己所居住的區域到外地去,只有經過公安機關的批准,才能離開,否則便是違反了規定。此外,如果取保候審是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公安機關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這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沒有終結以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隨時都有可能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訊問,核實證據,對案件開庭審理等等。為了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規定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是非常必要的。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於不在押,因此,司法機關採用傳訊方式通知他們到案。被取保候審人在接到傳訊後應當及時到案,才能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
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明文規定: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那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是否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呢?這在司法實踐中的做法並不一致。有的地方允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有的地方卻不允許。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六十八條明文規定:“被羈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這一規定即賦予被羈押的被告人的律師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力。但也有極個別地方的極個別司法人員仍然以這是法院的解釋為由拒絕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我們認為,這一做法是極其錯誤的。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權是法律所賦予的,它所做出的司法解釋具有全國性的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的義務。如果對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規定不執行,案件進行到審判階段以後,法院就可以據此認定有關機關和人員非法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從而可能構成程序違法,而程序違法則可能成為對控訴方不利的重要因素之一。
閲讀完上文後,我們知道只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的。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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