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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投標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規定投標過程行政複議申請程序一般如下:

對投標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1)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複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提出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複議的申請人,有可能是招標人、投標人,也有可能是被處罰的相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2)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複議申請的提出和管轄

行政複議的申請人認為招標投標監督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3)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複議的受理

行政複議機關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上述情況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4)招標投標爭議行政複議的決定

對於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在對爭議進行審查的基礎上作出合理的決定。

綜上所述,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但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複議機關提出;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標籤:投標 行政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