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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後又提請批捕檢察院會批捕嗎

被取保候審後又提請批捕檢察院會批捕嗎

一、被取保候審後又提請批捕檢察院會批捕嗎?

取保候審後又提請批捕,滿足法定條件的檢察院就會批捕。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

第一條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和《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的逮捕條件,對案件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於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批准逮捕: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條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情形:

(一) 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二) 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三) 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明已有查證屬實的。

第三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一) 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構成犯罪的;

(二) 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無其他證據印證的;

(三) 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無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且難以排除的;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無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的;

(五) 沒有直接證據,而間接證據不能相互印證的;

(六)證明犯罪的證據中,對於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依法予以排除後,其餘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的;

(七)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主觀方面要件的;

(八) 雖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但無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該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九) 其他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情形。

第四條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已經查明的犯罪事實和情節,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第五條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 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

(二) 可能毀滅、偽造、轉移、隱匿證據的,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三) 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四) 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

(五) 可能有礙本案或者其他案件偵查黨的;

(六) 犯罪嫌疑人居無定所、流竄作案、異地作案,不具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

(七) 對犯罪嫌疑人不羈押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其他情形。

二、取保候審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根據案情變化,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並未規定取保候審後就不可以提請批捕,事實上,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嚴重違反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也會依法提請批捕的,在提請批捕之前,可以先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