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債權債務 > 個人債務

借款合同設立違約責任應該怎麼寫?

借款合同設立違約責任,可以明確註明違約行為的相關條款,以及違約方需要承擔的責任和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違約金賠償標準,原則上違約金金額不得高於借款總金額的20%,可在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賠償金基礎上有所提高,但是不能毫無限制。

借款合同設立違約責任應該怎麼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借款合同糾紛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三條 【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二百一十二條定義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若約定的違約條款是支付違約金 當事人變化對合同履行的影響,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以不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1)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約定了借期內利率但是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第一百零二條提存後的通知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條款和違約責任,是對於當事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義務時所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和約束依據,是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根本保障,建議應當在借款合同中詳細寫明,但是具體違約金不能隨意設立,應當符合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