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刑事訴訟

上一級檢察院退卷後怎麼偵查?

一、上一級檢察院退卷後怎麼偵查?

上一級檢察院退卷後怎麼偵查?

上一級檢察院退卷後公安機關會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偵查:

(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應當在補充證據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對無法補充的證據,應當作出説明;

(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三)發現原認定的犯罪事實有重大變化,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重新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處理結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檢察院;

(四)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不當的,應當説明理由,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後,檢察機關一般不會再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如果雙方達成刑事和解的,檢察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起訴或者起訴決定,也可以在庭審時提出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綜上所述,上一級的檢察院會將已經收到的案件卷宗又發回去的原因肯定是這個案件還不夠正式起訴的,而不能起訴的原因多數都是因為證據還不夠或者缺少重要的文件之類的問題,如果被退卷後接下去的偵查活動就會交給公安機關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