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刑事辯護 > 強制措施

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果是否會直接面臨起訴

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果是否會直接面臨起訴

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後果是否會直接面臨起訴

檢察院批准逮捕後不一定會起訴,還要經過審查起訴程序,確定是否提起公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後,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

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按照要求製作後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經過審查無需起訴的,向公安機關和嫌疑人發給不起訴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此類問題的處置,最為重要的就是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問題的處置,一旦自己喪失法律上的積極性就會導致自己的利益出現差錯,不過在具體問題的解決上,只要自己學會合理的處置就可以有效的解決相關的問題,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